
| 元新闻特稿 |
近日,元新闻接到反映称,闻特位于山西的稿山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桃园煤焦化集团”)及其关联企业,被指通过自身关联公司或实控公司回购相关债权等一系列操作,西焦疑似最终实现“债务人从自身债务处置中获益”的化巨结果。
据金桃园煤焦化集团官网显示,头金桃园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是多笔一个以焦炭生产、化产回收及深加工、金融旅游开发为主业,债务遭质兼及原煤开采、处置煤炭洗选等领域的元新疑大型民营企业。
记者调查发现,闻特截至2026年5月,稿山金桃园煤焦化集团因涉及多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西焦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化巨给付义务,被多家法院多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员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根据企查查显示,该公司现存多条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同时显示存在四十条“限制高消费”记录,最新一条于2025年12月由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人民法院作出。
01/接盘
据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晋01民终3908号),2015年,金桃园煤焦化集团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下称“中信太原分行”)办理了两笔合计票面金额3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

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来源:公司官网)
两笔承兑汇票的收款人均为陕西恒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组合,抵押物为山西金桃园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质押物为蔚石恩所持有的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保证人为山西银海精煤有限公司、山西隆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蔚石恩、陈国香、蔚明、王欣,担保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
然而,承兑到期后,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未按约补足票款。此后,中信太原分行将金桃园煤焦化集团及连带责任者诉至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金桃园煤焦化集团偿还垫款本金及罚息,各担保人承担对应担保责任。
判决书显示,作为连带责任者之一,美锦能源集团抗辩称,金桃园煤焦化集团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的贸易背景不真实,存在虚假贸易行为等,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同时,就主张其虚假贸易行为,美锦能源集团向法院递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要求法院调取金桃园煤焦化集团向税务局申报的财务报表等相关财务资料,以及自2015年6月20日,金桃园煤焦化集团与陕西恒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后,向税务局缴纳税款情况。
最终,二审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决金桃园煤焦化集团偿还中信太原分行垫款本金人民币约2498.32万元,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对美锦能源集团前述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时间到了2019年,这笔债权出现在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下称“长城资产山西省分公司”)的官网上。当年4月,长城资产山西省分公司的官网发布了《债权资产处置公告》,公开转让该笔债权,公告显示,截至基准日2019年4月1日,债权本息合计4100.59万元。
据澎湃新闻,随后,长城资产山西省分公司发布《债权转让公告》,宣布该笔债权已转让给了一家名为“北京中石金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中石金耀能源公司”)。至此,北京中石金耀能源公司成为了金桃园煤焦化集团原金融债权的债权人。
2019年7月23日,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2019)晋0107执84号)显示,当年1月25日,长城资产山西省分公司向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桃园煤焦化集团等涉案人(企业)支付案款本金约2839.26万元及相应利息。
然而,经法院多方查控,仅发现并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5.65万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最终法院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此后,该案于2023年再度恢复执行。
企查查股权穿透显示,最终债权人北京中石金耀能源公司与金桃园煤焦化集团关系密切。该公司持有一家名为“庞泉沟世界公园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企查查截图
企查查显示,庞泉沟世界公园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成立之初是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金桃园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彼时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金桃园的实际控制人蔚石恩。
2014年,两家公司进行了股权变更,金桃园将持有的庞泉沟世界公园集团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北京中石金耀能源公司。同时,庞泉沟世界公园的法定代表人也从蔚石恩变更为魏国军。
记者注意到,截至2026年5月最新工商备案信息,魏国军在山西金桃园太铁物流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兼总经理;山西山大金桃园国际学术交流中心有限公司担任监事。金桃园煤焦化集团分别在上述两家公司占股55%、100%。
02/担保
相似的处理方式,也出现在了金桃园煤焦化集团与渣打银行的债务纠纷中。
2016年6月28日,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蔚石恩、海南金耀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01民初25号),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向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贷款,该行发放贷款共计2.83亿元,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偿还。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最终,判决要求金桃园煤焦化集团应归还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83亿元及利息,若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渣打银行可依法对其名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对应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实控人蔚石恩需对上述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债务在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后可向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一审判决后,未到庭的被告金桃园煤焦化集团及蔚石恩未选择上诉。
此后,一家名为金中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中跃公司”)成为了这笔债权的收购方。2020年,金中跃公司向山西省吕梁市中院申请了强制执行金桃园煤焦化集团,不过双方很快达成了执行和解。法院据此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
公开资料显示,金中跃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注册地位于山西太原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6号19幢32层3203号,经营范围包括,煤制品制造及批发和零售等。
在达成和解的过程中,金桃园煤焦化集团关联的核心生产企业“山西东辉新能有限公司”(下称“东辉新能公司”)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企查查显示,东辉新能公司成立于2002年,金桃园煤焦化集团系该公司大股东。就在金中跃公司与金桃园煤焦化集团等涉事企业达成执行和解的同时,东辉新能公司以自身财产为本案债务提供了执行担保。

企查查截图
据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系列《执行裁定书》((2020)晋11执81号之一、之二、之三)显示,法院应金中跃公司申请,先后裁定,查封东辉新能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厂房、设备”;查封东辉新能公司担保财产“拥有的年产160万吨焦化产能”。查封后,该案很快被中止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焦炭生产企业中,“焦化产能”已成为受国家总量刚性约束的核心政策指标。同时,在产能总量“天花板”下,存量“焦化产能”已从生产许可转变为稀缺的、可交易的高价值资产。
记者调查发现,在法院对金桃园系企业的生效判决执行中,曾裁定该企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金桃园煤焦化集团仍有多笔金融债务陆续被银行提起诉讼,且有案件均处于“终止本次执行”(中止执行)状态。
那么金桃园煤焦化集团将如何在背负债务的情况,进行煤炭企业转型?就此事,记者多次通过公开电话致电金桃园煤焦化集团,但电话一直无法接通。此后,记者又根据其官网邮箱致信提出采访,但邮件发出后,被以“收件人邮件地址不存在,无法送达”的原因退回。
03/律师观点
北京尚公(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胡健苗认为,山西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收购银行不良资产的行为涉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向下列人员或机构转让资产:......(四)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五)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
金桃园公司通过一系列运作,最终达成“债务人在自己的债务处置中获益”的结果。例如,中信银行太原分行的不良债权最终转给了北京中石金耀能源公司,渣打银行上海分行的不良债权转给了金中跃有限公司,承接不良债权的公司与金桃园公司或实控人存在关联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上述不良债权转让行为违背了《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损害了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公众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其转让行为涉嫌无效。如果法院认定转让行为无效,上述债权的受让公司应当将不良债权返还给金融资产公司,造成金融资产公司损失的,还应当赔偿金融资产公司的损失。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行主任苗春健则说,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然而,在实践中,部分企业实际控制人却滥用这一制度,借助关联公司架构规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此类行为不仅违背了现代公司制度的立法初衷,也触碰了法律红线。
针对这一现象,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新《公司法》第23条第2款明确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正是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横向法人人格混同、关联公司逃废债务的乱象而设立,也是对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必要补充与约束。
从刑事责任角度,相关行为可能涉及两项常见罪名,这也是当前同类债务规避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刑事风险点。其一,若企业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提供虚假财务资料,骗取信贷资金,其行为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其二,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部分企业通过关联公司转移核心资产,故意造成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规避法院执行,该行为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员需承担刑事责任。
针对前述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一方面需要债权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交易过程中严格审查企业的关联关系与资产状况;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可加大对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不当转移资产、规避执行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强化法律震慑力。唯有如此,才能更好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付建认为债务人通过关联公司在不良资产二级市场低价回购自身债权,虽形式上完成了债权转让与程序闭环,但若其目的是清洗债务、逃避全额清偿义务,则可能属于恶意串通而无效。尽管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多次认定金桃园系企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关联核心企业东辉新能公司仍维持年产160万吨焦化产能的正常运营。执行难不等于无财产,若债务人通过资产隔离、关联控制、产能不纳入执行范围等方式规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扩大财产查控范围,或启动执行异议、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等程序。(元新闻记者 徐宏博)
题图来源:豆包AI生成







